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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宣布失效(原因:规定滞后,实际已不执行。)

四川省引荐外资奖励试行办法
 (1992年9月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积极引荐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利用亲戚、同学等个人关系,引荐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四川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公民利用亲戚、同学等个人关系,引荐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四川投资兴办企业,比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以其他形式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四条 引荐外资的奖励工作,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隶属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以下简称管理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按照外国投资者在企业合同、章程中认缴交投足的实际出资额,每一万美元奖励引荐人人民币一百元。
  第六条 引荐人按其引荐外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属管理级次到同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登记,填报奖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的该企业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或者引荐人直接出示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国投资者缴足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外国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引荐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应自行推荐一人为主引荐人。
  第七条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自收到引荐人的奖金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办理确认批复,并通知引荐人;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引荐人凭确认批复并持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单位领取奖金。
  引荐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以登记并经确认的人数为准,由主引荐人持确认批复和全部引荐人身份证领取奖金,按自行约定的数额分别发给其他引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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