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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渔政检查员管理办法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养殖、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注销的具体工作。
  六、对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年检,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船登记费和检验费等法定费用。
  七、依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等许可证发放、注销的具体工作。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水产种苗、渔具等进行检查管理。
  九、负责渔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调查、举证并提出建议。
  十、兼职渔政检查员的具体职责,根据实际情况,由发放检查员证的机关在上述范围内授权。
  第七条 渔政检查员的纪律
  一、秉公执法,为政清廉,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文明执法、以法服人,不准打人、骂人、扣留违规者或寻机报复。
  三、在查处渔政案件时,需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渔政检查员参加,对违法者不得搜身,不得没收、扣留与违规无关的物品。
  四、严格履行办案、征费手续,按规定使用票据和印章。
  五、执行公务时,要穿渔政制服,佩带标志,仪表整齐,出示检查证,依法办事。
  六、渔政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渔政服装式样,不得将渔政服装当便装穿戴。

第三章 审核与颁发检查证

  第八条 渔政检查员必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颁发给农业部统一制作的“中国渔政检查员证”后,方可穿着渔政制服。
  第九条 颁发检查员证,须事先填写渔政检查员登记表。
  县、市、区及其下属检查员,一式三份,经县、市、区和市、地、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按发证权限发证;市、地、州检查员,一式二份,经市、地、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按发证权限发证。
  第十条 凡调离或调整检查员时,须征得上一级渔政机构同意,并交回检查员证和佩带的标志后,再办理调离或调整手续,否则,新增检查员不予考核、发放或调整服装。
  第十一条 经实践证明确实不能胜任检查员工作的,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渔政机构同意,可以吊销其检查员证,并交回发证机关,收回佩带标志。上级渔政机构也有权吊销下级渔政机构不能胜任工作者的检查证和收回佩带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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