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农协试点工作从1999年7月开始到2000年底结束。试点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个月):从1999年7月起至8月。
1、开展宣传动员,提高干部群众对农协试点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参与试点工作的自觉性。
2、各试点县(市)成立领导和办事机构,抽调人员,开展调查研究,确定试点乡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学习有关文件,培训工作骨干。
第二阶段为组建阶段(3个月):从1999年9月至11月,指导和协助确定的试点乡镇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2、培训骨干、学习文件、组织参观考察和观摩学习。
3、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乡镇的专业农协应按主导或优势产业组建,可由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推广站、农村供销社、信用社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民办技术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公司、农村专业大户、能人牵头组建。
4、根据《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试行修改稿)》等文件制定当地的农协章程。
5、正式组建乡镇的专业农协,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农协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三阶段为实际运行和完善总结阶段: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
1、各类专业农协开始运作。
2、监测农协运行状况,解决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农协健康发展。
3、完善农协管理机制,提高农协运行质量。
4、认真总结农协运作的经验,找出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和完善。
此外,在试点县(市)范围内,根据条件,组建社区综合农协以及县(市)专业农协和县综合农协。社区综合农协要在社区内的专业农协覆盖面较广、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为会员提供产供销以及生活、文化、娱乐等多方位服务。县(市)专业农协要在乡镇相同专业的专业农协普遍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按自愿和合作的原则组建。县综合农协要在乡镇综合农协普遍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按自愿和合作的原则组建。各试点县(市)可按上述原则,提出实施方案并予实施,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正确处理农协与各方面的关系
在扩大农协试点工作中,要根据农协的性质,注意正确处理好农协与各方面的关系,以保证扩大农协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正确处理农协与政府的关系。农协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农协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各级政府要从多方面积极指导、帮助、扶持农协开展活动,特别在农协初创时期,更要给予较多的关注和支持。但不干预农协具体业务,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农协中担任实职。
(二)正确处理农协与国家及合作技术经济组织的关系。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技站(园艺站、植保站、土肥站)、种子站、牧医站、经管站、水管站、林业站、农水站以及科协等,与农协有相同或近似的业务。农协应与这些组织联合开展服务,也可本着自愿原则,吸收这些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农协(其原有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也可以这些组织为核心组建农协。供销社、信用社原来即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协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供销社、信用社开展业务合作和联合,共同开展服务。鼓励供销社、信用社牵头兴办农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