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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品流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18、扩大地产品销售。继续推进“名品进名店”活动,鼓励工商联手开发名牌产品、提高地产品占有率。经有关部门核准,省内生产企业调剂处理清仓压库产品(产品库存期达两年以上)的削价损失,在企业考核时,可专户反映,剔除计算;盈利企业销售清仓压库产品,其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10%,凭销售发票,可先征后返企业新增的50%所得税。省内部分清仓压库产品展销期间免征工商管理费。流通批发企业销售地产品超过200万元、零售企业销售地产品超过100万元,对超额部分可享受地方性附加费减免的优惠;物资企业销售省内滞销的钢材、煤炭、水泥等产品,可按销售额3‰提取销售基金,专款专用。积极支持商品流通企业参与省内重点工程、基础设施、水利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供应的招标、竞标。对推销省内产品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9、进一步拓展农村市场。重视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需求动态,把握变化规律,做好扩大农村需求和供给的工作。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千方百计组织适销对路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努力扩大商品销售;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做好棉花、茶叶等大宗农副产品的购销加工工作,并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培育农民自己的运销队伍,促进农民增收,增加市场购买力。加强农村重要集镇市场网点建设,疏通农村流通渠道,提高国合商业农村市场占有率。
  20、不断扩大新的消费服务领域。开发以大众化为特色的餐饮服务市场,积极发展快餐送餐、大众宴席、国内旅游、家庭服务、经济实用旅馆等新的服务领域,引导传统的服务业向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和团体单位服务延伸。进一步发展旧货经营,逐步建立省际之间、城乡之间、中心城市与小城市之间的旧货流通网络。对经国家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旧货经营的有关增值税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拍卖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积极推进信用消费方式。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金融、保险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把分期付款从目前的住房、汽车范围,逐步扩大到家用电器、大型农机具等高档耐用商品。根据市场需要,推行汽车、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租赁经营。
  21、制定新的消费政策。要研究制定买方市场条件下刺激消费的政策,促进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清理过去抑制消费、限制商品流通的有关政策文件,取消对社会集团购买省内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空调器等专控商品的限制。商品流通企业电增容费按省统一标准收取,不再另收地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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