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抓好流通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国有商业、供销社、物资等流通企业通过改革分流出来的富余人员,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出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按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皖政〔1997〕36号)执行。兴办个体私营商业的,经劳动部门认定发给证书,享受免征一年工商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的优惠。对缺乏启动资金的下岗职工,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支付给本人,各地也应根据财力可能,再适当给予支持。
9、多渠道减轻流通企业债务负担。国有流通企业列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的优惠政策;对在清产核资中符合呆帐、坏帐准备金处理条件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开户行报批后,可冲销银行呆帐、坏帐准备金;对逾期未归还银行贷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按现行利率更换票据;对“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对转让产权回收的资金,可归还债务;对债务重、效益差但有希望挽救的企业,可采取合并、托管、拍卖等途径,进行重组;对企业政策性亏损挂帐,属哪一级政府制定政策形成的,由哪一级政府处理。
10、放手发展个体私营商业。支持和鼓励个体私营商业增加积累,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私营流通企业。鼓励私营流通企业通过联营、合资、投资入股等形式,与国合流通企业相互融合,形成新的经营实体。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指导,维护个体私营商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个体私营商业依法经营。工商、税务、金融、土地、城建等部门应在登记发照、税收征管、开户结算、发放贷款和使用国有土地、拆迁还建等方面为私营流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四、优化流通组织结构,推进流通产业现代化
11、组建和发展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发展企业集团是调整流通产业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重大举措。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名店、知名品牌为龙头,通过合并、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和发展一批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大型企业集团。对列入省级重点的流通企业集团,可以优先安排基建技改计划,符合国家政策的优先推荐上市发行股票,金融部门在流动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国有资产授权条件的集团母公司,经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本收益全部留给集团使用,转增国家资本金。
12、加快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按照“规模化、规范化”的要求,促进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投资主体和多种业态连锁企业的发展。当前,应着力发展经营食品、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的连锁超市和便民店。今后三年内,经审核从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企业(公司)中每年选择若干示范项目,用省、市(地)三产引导资金给予贷款贴息;对连锁企业(公司)兴办的各类连锁门店和配送中心,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第二、三两年由各地视财力状况,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继续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大中型批发企业要实行总代理、总经销、买断经营、品牌经营等方式,突出专业特色和拳头产品,积极发展配送中心和代理业务,扩大规模经营。选择一批优势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建立规范运作的代理机制,逐步建立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对推行新型营销方式、具有发展潜力但资金困难的流通企业,银行可予以封闭贷款,注入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