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严格考核
(一)考核工作的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考核的方法
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各级、各部门每年年初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年底前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工作目标、措施和总结报告由党委(党组)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同时报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重点考核单位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采取听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2、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3、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监督检查情况;
5、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7、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8、是否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