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
(1999年7月5日 皖发〔1999〕10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为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为了加强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委分管纪检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有关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听取一次各市地、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汇报,并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组织协调等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县都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立办事机构。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
二、明确责任和要求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每年必须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领导班子的正职(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每年要组织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根据班子成员的分工,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听取分管范围内和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