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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抓紧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按程序上报审批
  各地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要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效地指导名城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规划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关系,达到既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又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的,要尽快组织审查,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在编制和完善规划的基础上,各地还应组织调查和论证,把具有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比较完整且确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街区,确定为重点历史保护地段,划定其保护区范围。各地划定的范围,应于1999年第一季度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受到较严重的破坏,保留价值不大的历史街区,可以结合旧城改造,在尽可能保留传统风貌的原则下,进行改建、更新,发挥其经济效益。今后,凡是列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中重点保护地段,其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进行多方案比选,并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省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中重点保护地段内的所有单体建筑设计,其选址和初步设计方案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核发“一书两证”。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于下级单位上报的方案及时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三、抓住重点,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批准后,应根据规划要求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严格进行保护管理,确保规划的严格实施。对确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查机关备案;对保护规划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整体风貌,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要素,除保护各类建筑物的形式外,还包括路面、院墙、历史遗迹、小品、河道、古树等。对传统建筑要尽量按原有形式修整,对其他建筑及街道、水系等,要按照原有风貌进行环境整治,使其能充分体现传统特色和历史文脉,要积极改善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整治改造中,切忌大拆大建,要通过合理的保护和整治,使之既满足现代生活需要,又能使历史风貌特色得以保持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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