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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皖政办〔1998〕52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
          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我省现有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4个,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1个。这些名城和保护区自公布以来,各地加强了保护管理工作,积极编制保护总体规划、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违反保护规划和有关法规,如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过分提高开发强度,随意改变规划设计,或采用现代手法和材料对传统街区和古建筑进行装修,使其原有风貌遭到破坏,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工作的领导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这些遗产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广大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好名城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保护好祖先留下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要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管理工作。凡列为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两证”制度,使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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