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批准。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公安、外贸、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可以自主定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指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依法决定本企业的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标准。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试用期职工应依法发给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者以侵占、破坏等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在企业注册登记后擅自抽逃、转让出资。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企业资金;
(三)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经营策略、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
(六)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