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1998)

  第一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的方案”、第二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市、县的设立、撤销或更名的方案”合并为第一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关和设区的市、县(市)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
  增加第二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将第二条的第十四项“省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作为第三项,修改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增加第四项:“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增加第五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将第二条第十三项“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作为第六项,修改为:“大型工程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将第二条第十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和问题”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项“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建设总体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第八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总体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项“国家级和重要、大型的省级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总体规划”作为第九项,修改为:“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将第二条第十五项“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的协议”作为第十项,修改为“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情况”;
  增加第十一项:“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删去第四条中有关议案提出的内容,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删去第五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对按照本法规第二条的规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在两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
  对省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将执行或办理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