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调整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本级政府决算”;
将第三、四项“对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策”、“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全省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合并为第三项,修改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
第五项“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第六项“省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行政机关执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合并为第四项,修改为:“推进依法治省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第十二项作为第五项,并将其中“事项”改为“措施”;
第七项“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检察分院司法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为第六项,修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项“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问题”作为第七项,修改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
增加第八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
删去第九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许可申请”;
将第十项调至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删去第十一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增加第十二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将第十三、十四、十五项调至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需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将第十六项“法律规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作为第十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将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