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
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实际,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第一条“为了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了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第一项“贯彻实施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本省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修改为:“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