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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第三章 管辖

  第九条 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条 地区、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地区、设区的市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辖区内跨县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跨地区、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皖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或拒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应当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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