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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务院确定的粮食价格形成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积极性。
  (二)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主要内容: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法是:由政府确定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场粮价下跌至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同时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规定,促使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使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三)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原则,省政府负责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相关成品粮销售限价,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粮食购销价格的确定
  (一)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使粮农可以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并与邻省保护价格保持合理衔接,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二)粮食定购价格。定购粮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并与邻省搞好衔接。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三)粮食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的粮食销售限价,按照原粮购进价加上各项合理费用及利息、税金、利润测算,并参照邻省价格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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