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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经办关于组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经办关于
 组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 皖政〔1998〕28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农经办《关于组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组建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是进一步实施“8152”工程,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为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于组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的实施意见
          (省农经办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着力抓好农业产业化“8152”工程,必须切实加快龙头企业集团的培育和组建。为此,现就组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的必要性
  企业集团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科技与生产的紧密结合,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实施农业名牌战略,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农业产业化的运作要求,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个骨干企业作为集团的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必须具备雄厚的实力;有适销对路的名牌产品,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开发潜力,产品寿命周期处于成长期,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劳动生产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龙头意识和牵动能力,与广大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2、集团的核心企业与紧密层成员企业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关系。紧密层应有5个或5个以上的法人企业组成,核心企业应对紧密层成员企业进行控股,持有成员企业51-100%的股权。
  3、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和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外,还可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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