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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等高噪声机动车辆驶入本市一环路以内区域。
  第三十五条 机动船舶应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排放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机动船舶进入市区水域、码头,禁止使用汽笛。
  第三十六条 火车鸣笛应遵守《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凡进入市区的各种机车,禁止使用汽笛。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
  (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庆祝和宣传活动;
  (二)举办省、市以上大型文体活动的;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的;
  (四)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商业、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进行商品促销活动。禁止在城市上空使用航空器进行商品宣传。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音响等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第四十条 露天舞场、溜冰场及其他室外娱乐场所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污染。
  本市一环路以内上述场所23时至次日6时不得营业。
  第四十一条 商业庆典活动需请乐队伴奏的,须提前3日向庆典活动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3日内未作批复,视为同意。
  第四十二条 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三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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