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2日)废止《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损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蔬菜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损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县(区)蔬菜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