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第十六条中删去第(二)、第(四)两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二、第十九条“属下列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指行为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
  (二)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所指行为的,责令追回所骗财物,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所指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工农业执照的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