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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规划、主要措施和情况以及对违宪违法重大事件的处理,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条 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财政决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规划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本市下列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部署及其实施情况;
  (三)依法治市的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四)有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
  (五)重大灾害、淮河污染的防治措施;
  (六)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的执行情况;
  (八)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九)缔结友好城市和授予以本市命名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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