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决定追诉并使其受到刑罚处罚的;
(五)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办理取保候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一)错误决定刑事拘留的;
(二)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逮捕,经复核纠正的;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作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不抗诉或提出抗诉后维持原判的;
(四)对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
(五)提起公诉的案件,遗漏被告人或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的;
(六)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办理取保候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审判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案件执行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一)依照法定程序被改正的案件;
(二)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决定逮捕的;
(三)对依法不应司法拘留的人实施司法拘留的;
(四)对被告人违法办理取保候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使用强制执行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对应当收集的证据不予收集,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错案追究责任。
第三章 错案的发现和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发现错案线索的途径:
(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改正案件;
(二)司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质量检查;
(三)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四)当事人申诉、控告;
(五)单位和群众举报;
(六)其他单位移送。
第十二条 确认错案的依据:
(一)已经依法改正的案件,应以改正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确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