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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一)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
  (二)打击、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和种植罂粟,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等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吸食毒品者的戒毒工作和卖淫妇女的收容教养;
  (三)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对治安问题较多或案件易发地区(单位),特种行业、出租车业、文化娱乐业,暂住、流动人口、重点人口以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等实行目标管理、重点治理;
  (四)加强对保卫、治保组织以及巡警、经济民警、保安和治安联防队伍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发挥巡警、武警、民兵在维护治安中的特殊作用,加强城乡治安巡逻和治安岗亭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防范措施,提高群防群治和整体防范控制能力;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办案开展检察和司法建议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失足青年的帮教、管理和安置工作;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工作,加强基层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查禁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做好精神病人的管理和盲流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文化、工商、劳动、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驻肥部队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综合治理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或确定专人负责。其主要责任是:
  (一)经过民主讨论,制定居(村)民文明公约;
  (二)监督户主安全负责制的实行;
  (三)组织治安联防和居民楼院的守护工作;
  (四)调解邻里、家庭纠纷;
  (五)对居民、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六)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常住、暂住人口管理;
  (七)定期向公安派出所、街道或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报告治安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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