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同级劳动部门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供给。
十、其他
49、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5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依照《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51、各行署、市人民政府依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2、过去有关规定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实施方案》为准。
53、《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54、《实施方案》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2、统一制度前后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对比方法
附件一: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建立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
用1991年至1995年职工本人的月标准工资与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分别为X91、X92、X93、X94、X95),除以1991年至199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与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分别为C91、C92、C93、C94、C95)得每年指数,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n)得平均指数;再用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C)、即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S)。公式为:
c X91 X92 X93 X94 X95
S=-×(---+---+---+---+---)
n C91 C92 C93 C94 C95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199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n=5,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n为至1995年底的实际工作年限。
“标准工资”中不含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省劳动厅劳险字〔97〕151号文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劳资字〔96〕42号文规定的工资性补贴;
“统标补贴”指的是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1-199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和统标补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