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地(市)、县均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3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应在支出户中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不足时,由财政专户予以拨付,其余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确保基金的安全。
37、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定期检查、审核企业缴费工资基数、费用缴纳情况,企业不得拒绝。
38、企业不得拒缴、少缴、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主管部门对拖欠、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责令其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9、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年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及上级劳动、财政部门。
40、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41、从1998年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市级统筹,对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企业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仍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地、市对所辖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平衡,调剂余缺。具体办法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42、省级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九、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服务
43、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养老保险政策,支付退休养老待遇,并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44、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减轻企业的负担。
45、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系统,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和职工可随时查询相关的个人帐户资料和企业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机构应每年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对帐单。
46、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广泛建立退休人员服务网络,委托社区机构向退休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加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设施建设,已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设施的要充分发挥作用。
47、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养老保险业务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