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5、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养老待遇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26、统一制度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制度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省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的补助金。
27、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按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和待遇视情况分别按第20、21、22条规定执行。在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8、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时,按本省现行有关规定计发离退休待遇。
29、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视上年物价涨幅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调整基本养老金,以保证退休职工基本生活。
30、提倡企业在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自主确定。
六、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
31、城镇个体劳动者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2、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并暂按16%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有雇工的,其雇工以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工资,按当地统一的企业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由雇主和雇工缴费,个人帐户的建立按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33、城镇个体劳动者及雇工,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并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第24条规定执行。
34、城镇个体劳动者及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每年核定,征收部门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