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缴费中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
(2)利息;
(3)滞纳金;
(4)其他。
17、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统一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按《实施方案》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依照政策调整的养老金,以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18、企业职工已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20、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1、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统一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第20条规定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见附件第一条);
调节金可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为基数,具体数额由各地、市根据本地职工的工资水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水平提出,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按本条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标准的予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高出部分不得超过原规定标准的10%(具体对比方法见附件第二条)。按原规定计发的退休金,职工个人的标准工资封定在1995年底。
22、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按第21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3、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达不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