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
5、各地、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其他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具体筹集办法,由各地、市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确定。
6、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征收,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规定,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7、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实行全额划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8、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入部分。1998年1月1日起划转职工缴费工资的7%,以后职工个人缴费每上升1个百分点,划转部分下降1个百分点,最终到3%。
上述两项合计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1%。
(3)上述两项的利息。
10、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储存额与这次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结合本省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每年上半年由省劳动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12、职工因中断工作停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中断工作前和中断后重新工作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累计计算。职工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不停止计息。
1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职工退休后,按本方案规定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14、统一制度后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调动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对1996年至1997年建立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转移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15、职工在职时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16、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