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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力争实现省级统筹。
  2、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的原则是:
  (1)保障基本生活,维护职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
  (2)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的作用。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和缴费水平基本一致,同时又要体现劳动者贡献的差别,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4)统一制度,保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合理确定过渡时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6)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养老金由企业发放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3、本省境内各类城镇企业的所有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原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4、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以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2000年,全省企业缴费费率统一为20%。现企业缴费费率高于20%的要逐步降低,低于20%的要逐步上升。各地、市要按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提出本地1998年、1999年统一的企业缴费费率,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职工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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