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皖政〔1997〕63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制定了《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决定将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分年度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评。各级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企业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1、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
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