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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一)各类房屋及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效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扩建、改建工程须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专业要求或批准的规划总图,提出建设工程定位条件或单体工程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等勘察设计资料;
  (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及审查,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资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已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
  (二)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容积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一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经核准的灰线及施工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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