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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应在作业现场设置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作业的车辆、机械,应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在行驶和作业时,应开启示警灯。
  高速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而损毁时,交通部门应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遭受重大损毁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协助清除路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经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交通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因高速公路建设、拓宽改造等需要拆除临时性建筑时,应当拆除。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等,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并报经交通部门批准,由交通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
  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应经省交通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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