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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街道、巷弄、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供各种机动车辆通行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建设、公用事业、市容、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警察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严整警容,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其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自觉性。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严格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和落实安全行车制度。
  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特定的时限和范围内,划定交通管制区或机动车辆单行、禁行路段以及公共汽车专用线。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七条 对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辆年度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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