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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失效]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同意,按下列标准补助:
  (一)工龄在5年以下(含5年)的,补助医疗费的50%,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
  (二)工龄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补助医疗费的60%,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工龄在10年以上的,补助医疗费70%,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000元。
  失业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停发其住院期间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女职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救济金的生育补助费。
  第二十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没有重新就业、生活又没有来源的失业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延长失业救济期限3-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的发放,参照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因违法犯罪致伤住院或死亡的,不享受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从下月起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重新就业的;
  (二)参军或出国定居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按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总额的10%和15%分别提取。
  转业训练费用于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工作;生产自救费用于扶持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或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实行有偿使用。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失业保险管理费,要从严掌握。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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