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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失效]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制作、播放、收转的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应当真实、科学、健康、文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有线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共用天线系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传送电视节目,不得播放自制节目和影视节目。
  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的有线电视,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放的影视节目,必须是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做好统一供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播放、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按月编制节目播出计划,并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筹集资金,发展有线电视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台的各项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线电视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擅自设立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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