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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撤销或限期修改。
  第十条 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执法证件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应责令有关机关或组织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逐级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一)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二)因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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