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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淮南市市容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对各地区、各部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的专项整治;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六)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收取的各项经费和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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