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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外地驻肥机构的,由该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住宿、住院登记,即视为暂住登记。
  第七条 请假回肥暂住的服刑或者劳动教养人员,由本人凭所在监狱管理部门或劳动教养机关的批准证明,在到达之日起24小时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第八条 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暂住证》。
  育龄妇女申领《暂住证》,须同时提交原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计生状况证明及本市区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查验证明。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只须申报暂住人口登记,不须申领《暂住证》:
  (一)不满16周岁的;
  (二)来本市区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三)来本市区党校、干校或各业务系统的教学单位短期学习的。
  第十条 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市的有效证件之一,其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间变更地址的,应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期满继续暂住的,应到公安派出所验证。
  第十一条 暂住人口向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须缴纳工本费。务工、经商的,应当交纳暂住人口管理费。证件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对来本市学习、接受培训、当家庭保姆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取《暂住证》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所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费,一律上交财政。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应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以备公安机关查验。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暂住证》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收缴或者吊销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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