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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各级计划部门应加强对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和监督。
  各级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状况的监督,协助财政部门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人民群众关于管理预算外资金违纪方面的来信来访和举报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的同时,应作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及重大收支项目的报告,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入预算外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外,任何人无权减免。对擅自减免收入或者应收未收而完不成当年收入计划的,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责令取消项目、纠正擅自扩大的范围和提高的标准,没收违法款额;
  (二)未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款额;
  (三)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款额;
  (四)未按规定将预算外收入全额缴入待解帐户的,给予警告,按违法款额抵减其预算内拨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款额;
  (六)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用途或擅自将预算外资金用于自筹基本建设、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用预算外资金设“小金库”,从事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进行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的,责令追回已支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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