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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1日)废止

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其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
  各级审计、监察、计划、物价、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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