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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十条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堆放物品,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污染周围环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和机动车辆在禁鸣路段鸣喇叭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听制止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和扣留车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对携犬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处罚拘留、200元以上罚款、没收财物,由巡警支队裁决;处200元以下罚款,扣留财物的,由巡警大队裁决;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由巡警当场处罚。
  第三十六条 巡警依据本规定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也可以书面告之。
  依据本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均须出具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裁决书。
  巡警部门或巡警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复议权。
  第三十七条 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巡警在执行本规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打骂、虐待、侮辱、敲诈被处罚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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