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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失效]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协助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四)协助维护经营管理秩序;
  (五)参与处理紧急治安事件、灾害事故和救援工作;
  (六)接受公民报警,为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七)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发现确有嫌疑或身份不明的,应当就近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遇有拒捕、袭警、抢夺武器、行凶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或者警械。
  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制止或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十二条 巡警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 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带至附近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对处在醉酒状态,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员,可以移送附近的公安机关约束到酒醒。
  第十四条 巡警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四)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倒卖车票、船票、文体活动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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