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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4日)废止

淮南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1996年1月29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人民警察巡察区域。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我市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设立巡逻警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区主干道、广场、车站、码头、立交桥及繁华地段的巡察工作。
  第四条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采取以徒步为主,自行车、机动车相结合的巡察方式,实行警区岗位责任制,履行本规定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章与制止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方式以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为主,对不适用当场处罚或者超出本规定职责范围和处罚权限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巡警在综合执法时,遇有职责交叉的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场,应当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为主。
  第六条 巡警在执勤时应当身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并做到警容严整、恪尽职守、文明执勤、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应当支持和配合巡警的巡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巡警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巡警职责和职权

  第八条 巡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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