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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

  (一)宣传劳动政策和劳动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三)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劳动违法案件;
  (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有关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二)可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勘察劳动现场,询问有关人员。
  (三)必要时,可向被检查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劳动监察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用工方面监察: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执行情况;
  (六)用人单位制订《厂规厂纪》情况;
  (七)对外劳务输出承办机构对输出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发方面监察:
  (一)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各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监察:
  (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者福利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四)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金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同时对劳动者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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