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授权书。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主席应与企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书范本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延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津、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
《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者有符合
《劳动法》第
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据
《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