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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17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3日)废止

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8月8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灯饰规划与建设的管理,美化城市市容,促进商业繁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灯饰是指设置在室外的灯箱、霓虹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束等灯光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灯饰规划区域内从事灯饰规划、设计、建设、制作、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灯饰规划区域是指: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筑物;
  (二)一环(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以风的次干道及商业街两侧建筑物;
  (三)城市桥梁、广场、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等市政设施;
  (四)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需要设置灯饰的区域。
  市灯饰管理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灯饰规划区域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灯饰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饰办)是本市灯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监察大队负责灯饰管理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规划、市容、工商、园林、供电、公安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市灯饰办做好灯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灯饰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灯饰办应会同规划、市容、工商等部门编制全市灯饰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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