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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 地矿〔1995〕208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的《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和管理使用。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我省分成部分,由省与行署、市按4:6的比例分成。
  行署、市与所辖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在省地质矿产局和省财政厅的指导下,由行署、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各地征收解库情况,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分配方案,报省和行署、市财政部门审定。
  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财政厅按时拨付省地质矿产局;行署、市、县(市)分成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和行署、市财政部门通过年终结算返还。
  第五条 各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作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经费、基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经费补助以及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奖励等,其中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费的比例,考虑到起初总量较少,1995年为40%、1996年为50%、1997年达到70%。
  (二)行署、市、县(市)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磁道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本地区地质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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