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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农牧、商业食品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和《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皖政[1995]13号)的规定,各负其责,按国务院明确的农商检疫检验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全省畜禽和肉品检验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加强农村及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家畜出售前,必须经当地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无证不得进入市场,堵住病害肉上市的源头。
  商业食品部门要健全兽医卫检机构,加强检疫、检验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严格检疫、检验制度,不得调运、出售有病害或变质的肉品,商业食品系统所属屠宰厂、肉联厂的畜禽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其生产的畜禽产品由厂方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家畜胴体必须加盖验讫印章,凭证、章上市买卖和运输。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单位、个人屠宰畜禽,必须由当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检验,出具产品检疫证明,胴体须加盖验讫印章,凭证、章上市。
  对检出的病害畜禽及其肉品,必须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在检验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病害肉、变质肉、注水肉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产品。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合理收费,搞好服务
  所有进入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均要统一缴纳有关税费。屠宰税、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征收;市场管理费、生猪发展基金、检验费按省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收取的标准由市、县商业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经营者取得上述税费证明后,方准上市销售。
  农牧部门依法对畜禽或畜禽产品进行抽检时,不得收取费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畜禽、畜禽产品实施的补检,可按有关规定收费。
  各定点屠宰场(点)要从屠宰加工、检疫检验、收取税费等各个环节搞好服务,方便经营者,提高肉品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各有关部门的人员对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必须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坚决纠正畜禽屠宰管理、检疫检验中的不正之风,制止乱设卡、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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