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 皖政办〔1995〕96号)
为了加强我省畜禽屠宰、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杜绝病害肉上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管理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对于促进生产,稳定市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有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商业、农业、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具体实施。全省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务厅为主,会同农业厅负责。
二、大力推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办法,合理设置屠宰场(点)
全省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都要推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已经实行的市、县,要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尚未推行的市、县,要抓紧部署,尽快推行。要求各市、县和主要集镇在1996年底前全部实施。少数确有困难的边远山区乡镇,可逐步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实施。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做到“定点合理、方便购销、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屠宰点的规划和设置,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商业部门会同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有国有、集体、个体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经当地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手续。定点屠宰场(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顿,对无照经营的屠宰场(点)要坚持取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大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竞争,允许屠宰经营者自主选择屠宰场(点)及屠宰方式。同时,要积极支持国有食品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国有屠宰厂(场)和肉联厂的设备、设施,实行工厂化屠宰,标准化检验和规范化服务,为市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要进一步办好肉类及副食品批发市场,搞好系列化服务,建立活而有序、可调控的市场体系。
三、加强畜禽检疫工作,确保肉品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