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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4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皖政办〔1995〕57号)


  为加快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工作进度,实现到今年底有3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改制的任务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既符合国有企业由“工厂制”转向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要求,也是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当前许多地、市结合调整产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探索和试验,对于解决微利、亏损企业问题起到明显成效,应认真总结推广。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原则
  (一)坚持股份制改造与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以及企业扭亏增盈相结合的原则。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进行企业兼并,以及在引进外资嫁接的过程中进行互相控股、参股,结合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行股份制改造。除少数国家规定严格控制的行业和企业外,都可以放开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参股、控股,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嫁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各地要重点抓好微利、亏损企业的改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调动职工入股积极性,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用改革的办法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基本原则,就可以大胆试、大胆闯。注意因企制宜,一厂一策,不搞一刀切。
  (三)坚持企业改制与外部配套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好企业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包括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实行政企分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及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企业债务过重、非生产经营资产分离等历史负担问题,通过各项外部配套改革促进企业转向良性循环。
  (四)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工作要坚持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特别要注意完善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体制、股权结构管理以及内部职工股托管和转让等各种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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