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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系数是根据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目的是为了推算出职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合理调整过渡期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使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趋于合理。
  少数离退休人员按第3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2条计发的金额,可按第2条计发标准补齐。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本方案实施后,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工作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续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门,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房储存额已领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的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职工工资增长或物价指数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
  七、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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